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小字第601號
原 告 陳淑蓉
被 告 汪書瑋即汪家偉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以108年度附民字第60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