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299號
SCDV,109,司聲,299,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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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相 對 人 伍必翔
蔣清明
張清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二0八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壹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 第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 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 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0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7,41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402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嗣經聲 請人依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77號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定,另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208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因本案訴訟已判決確定,聲請人亦已撤銷假扣押 裁定並已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該事件業經終結,聲請人並 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 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 字第2088號提存書影本、108年度金字第46號民事判決影本 、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45號通知撤回囑託執行函影本、本院 109年度司裁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台 北西松郵局存證信函影本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



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01號假扣 押事件全卷、107年度司聲字第177號變換提存物事件卷、10 9年司裁全聲字第8號撤銷假扣押事件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存字第2088號擔保提存事件全卷(含106年度存字第4 026號卷、107年度取字第2118號卷)、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4 5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全卷,查核無誤,而本件聲請人前 已撤銷假扣押裁定並已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在案,並於訴訟 終結後,聲請人已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 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 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 年11月23日桃院祥文字第1090101954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9年11月25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90006910號函,及本院 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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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