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953號
SCDV,109,司票,1953,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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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953號
聲 請 人 劉冠華
相 對 人 劉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195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1 107年6月12日 50,000元 未載 107年6月12日 WG0000000 2 107年7月16日 30,000元 未載 107年7月16日 No344433 3 107年8月14日 20,000元 未載 107年8月14日 No344436 4 107年10月5日 20,000元 未載 107年10月5日 No344438 5 107年10月15日 80,000元 未載 107年10月15日 No344440 6 107年11月8日 80,000元 未載 107年11月8日 WG0000000 7 108年1月3日 60,000元 未載 108年1月3日 No674483 8 108年1月19日 50,000元 未載 108年1月19日 No674485 9 109年6月5日 130,000元 未載 109年6月5日 No498787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裁定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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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