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鍾苓
相 對 人 呂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10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 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清 償日期為125年5月4日,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105年5月6 日向聲請人借用800 萬元,約定105年11月4日償還,詎相對 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及本票、土 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