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27號
SCDV,109,司執消債更,27,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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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孟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 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 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 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 人於109年11月11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全體債權人以 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 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略為:⑴債務人距勞動基 準法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得工作數年,足認其具備相 當之工作能力,而得以其未來之勞務清償債務、⑵債務人清 償債務成數過低,債務人應提高還款金額、⑶債務人應增加 收入減少支出,另債務人有無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應納 入更生方案作為清償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確有 薪資之固定收入,有債務人所提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單及獎金單等在卷可憑。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 下列情事,可認其提出之更生條件已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 生方案:
(一)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約28,343元(已加計獎金),因為業務 性質故無加班費及其他津貼,獎金部分並不固定,除此並 無其他收入。而債務人名下除有合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等數家畸零股股票外,並無投保商業保險、亦無其他 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且依債務人所述,其並無受領社會 救助津貼或補助金,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而依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所有之股票現值總額 約4,760元。經債務人陳報願將上開金額4,760元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清償於各債權人,此部分每月應增加清償66元 (44,760÷72=6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父親扶養費2,000元、個人 餐食費6,000元、生活雜支費1,000元、油資費1,200元、 手機費230元、房租費6,400元,總計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為16,830元,已為原開始更生裁定認為合理,而其個人支 出及受其扶養人之生活費用支出總額,亦較新竹縣最低生 活費標準的1.2倍(即14,866元)總額為低,本院審酌上開 支出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勘予認可。
(三)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承上所 述,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8,343元,扣除每月支出16,830元



後,餘額為11,513元,另因其名下財產具有清算價值,每 月應增加還款66元,已如前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每期(月)清償10,426元,已逾上開金額之十分之九【(11, 513+66)×0.9=10,421.1】,依法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又債權 人主張應於更生方案加註加速條款乙事,已於更生方案加註 ,附此敘明。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為促使債務人 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之相當限 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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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