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陳竹元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 1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11月 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