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687號
SCDV,109,司促,11687,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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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周春鳳


債 務 人 賴佩均

邱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佩均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國立聯合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邱秀琴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
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05,67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8年08月06日)一年後之次日始
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年0
9月06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05,670元及請求事項所
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
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
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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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