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康庭瑋
黃汝桂
康良營即康克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零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康庭瑋於民國98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黃汝桂、康良營即康克臨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
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38,582元整。約定倘
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康庭瑋就讀學校學程結
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326,026元(逾期利
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黃汝桂、康良營即康克臨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以保權益。(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
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168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6026元康良營即康克臨、康庭瑋、黃汝桂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6026元康良營即康克臨、康庭瑋、黃汝桂自民國109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