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410號
SCDV,109,司促,11410,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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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10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藍獲鉅


債 務 人 劉振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33469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振豪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3469元,專案補償款19758元,
共計新臺幣5322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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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