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387號
SCDV,109,司促,11387,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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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8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莊國慶


莊錦城

一、債務人莊國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貳佰陸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莊錦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金管會函令『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
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
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收取』,合先
敘明。二、查債務人莊國慶邀同莊錦城為保證人,於民國95
年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3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
國115年4月20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
0.85%,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68%)。遲延履行
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
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
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
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
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三
、查債務人莊國慶邀同莊錦城為保證人,於民國95年4月20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5年4
月20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25%,
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08%)。遲延履行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
(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
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
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貸
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四、詎料
相對人自109年9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貸款總約定書之
規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895,268元(計算
式:本金759,744元+違約金5元+本金135,519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五、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
證物1: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證物2: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138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59744元莊國慶莊錦城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8%002新臺幣135519元莊國慶莊錦城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08%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59744元莊國慶莊錦城自民國11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1新臺幣759744元莊國慶莊錦城自民國109年12月15日起至110年5月16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002新臺幣135519元莊國慶莊錦城自民國11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2新臺幣135519元莊國慶莊錦城自民國109年12月15日起至110年5月16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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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