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295號
SCDV,109,司促,11295,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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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美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貳佰參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一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一
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
三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劉美柔於民國105年0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7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18計算,逾期繳款
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
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53,230元整,
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
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
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
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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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