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235號
SCDV,109,司促,11235,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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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沛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3,7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35號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元)(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1 2,330元 109年11月16日 6.75 2 29,414元 109年11月16日 8.75 3 9,153元 109年11月16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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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