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075號
SCDV,109,司促,11075,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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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7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謝政達 
債 務 人 劉曉佳 

債 務 人 林勝烽 


一、債務人劉曉佳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曉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
  務人林勝烽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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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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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933,278元    │109年8月26日   │5.62 │自民國109年9月27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
│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
├─┼────────┼─────────┼───┼───────────┤
│2 │747,430元    │109年10月26日   │4.82 │自民國109年11月27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 │
│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 │        │         │   │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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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