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7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謝政達
債 務 人 劉曉佳
債 務 人 林勝烽
一、債務人劉曉佳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曉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
務人林勝烽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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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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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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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3,278元 │109年8月26日 │5.62 │自民國109年9月27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
│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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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47,430元 │109年10月26日 │4.82 │自民國109年11月27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 │
│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 │ │ │ │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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