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9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蔡汶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叁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汶諺於民國89年5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
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
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自民國96年1月30日起至民國1
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
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6,830元(含本金36,269元、
利息 561元)及其中36,269元自民國96年1月30日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
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汶諺 │民國96年1月3│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19.7│
│ │36269 │ │0日 │31日 │1 │
│ │元 │ ├──────┼──────┼───────┤
│ │ │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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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汶諺 │民國109年11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36269 │ │月04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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