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3號
債 權 人 錢進時代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淳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桂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 、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區分所有權 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 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 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亦有明定。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郵局存 證信函及收件回執聯影本為證,惟未載明債務人可得特定其 身分之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於何處、本院是 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 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魏桂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對債務人戶籍址送達之存證信 函及簽收回執聯影本等事項。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 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