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94號
SCDV,109,司促,10594,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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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94號
債 權 人 陳昭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ANAR JULIE VILLAMOR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GANAR JULIE VILLAMOR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13日出境,有內政 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 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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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