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392號
SCDV,109,司促,10392,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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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92號
債 權 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債 務 人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200,40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⑵新台幣63,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92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34,698元   │109年8月1日   │10   │    │
├──┼───────┼────────┼────┼────┤
│002 │33,128元   │109年9月1日   │10   │    │
├──┼───────┼────────┼────┼────┤
│003 │36,820元   │109年10月1日  │10   │    │
├──┼───────┼────────┼────┼────┤
│004 │36,956元   │109年11月1日  │10   │    │
├──┼───────┼────────┼────┼────┤
│005 │29,400元   │109年12月1日  │10   │    │
├──┼───────┼────────┼────┼────┤
│006 │29,400元   │110年1月1日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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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