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376號
SCDV,109,司促,10376,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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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76號
聲 請 人 魏宏鈞 


債 務 人 莊展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08,30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聲請人請求之薪資損失新台幣43,829元,依
  提出之釋明文件並無請假扣薪之記載,且提出之請假日期在
  終止租賃契約前,依汽車租賃契約書並無由債務人負擔之約
  定,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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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