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43號
SCDV,109,司促,10043,2020120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3號
債 權 人 帝閣12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昦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鎮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之債務人為楊鎮洲,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建物謄本所有權人為 楊鎮州,經通知債權人提出已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 函及回執,債權人經通知僅陳報管理費為例行性應納費用, 定期皆以公告繳納,經核債權人公告之受文者為楊鎮洲,並 非聲請狀所稱欠繳管理費之新竹市○○路○段00號10樓之2 之建物所有權人楊鎮州,債權人未經合法催告,其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