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9號
SCDV,109,勞訴,9,2020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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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合昇科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設新竹縣○○市○○街000巷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黃玄成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昱閎間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號給付
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32,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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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