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民峯
范裕文
黃滿杰
黃滿昀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民峯、范裕文、黃滿杰及黃滿昀等所犯均係死刑 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 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 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