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69號
SCDM,109,訴,269,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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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民峯



范裕文


黃滿杰


黃滿昀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民峯范裕文黃滿杰黃滿昀等所犯均係死刑  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  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  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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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