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703號
SCDM,109,聲,1703,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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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艾芬


被 告 房喆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
執聲沒理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艾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艾芬因被告房喆堯犯妨害自由案件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房喆堯(原名房新智房冠廷)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李艾芬於民國107 年1月9日繳納足額現金後,業經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 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嗣經本院以106年度 訴字第6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3年2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6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復經被告提 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640號判決 就妨害自由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1月、11月、其餘駁回 上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被告再提起上訴,經最高 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3號就非法持有改造槍枝罪部分 撤銷發回,其他上訴駁回部分於109年8月13日確定,此有 上開刑事判決書(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8頁、第57至58頁、第71至77頁) 。
(二)復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執字第4473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 案執行,並將執行傳票向被告之住所地即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5樓、居所地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3樓送達 (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分 別將該送達文書合法寄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向居所地桃園市 ○○區○○路000號12樓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而由受僱人收 受該送達文書),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 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該住所地之送達證書影本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第13頁、第23頁、第25頁、第27 頁),足認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即生合法傳喚之效力。(三)又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聲請 人依法拘提無著,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無法代為執行回 函暨拘票、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無法代為執行 回函暨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42頁) ,而聲請人向具保人之住所地寄發通知請其通知或帶同被 告遵期到案執行,亦經合法送達,被告仍未遵期到案接受 執行,有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 、在監在押紀錄、新竹地檢署109年9月11日竹檢永執理10 9執4473字第1099033055號追保函、送達證書(見本院卷 第15頁、第17頁、第19頁、第21頁),又被告並未在任何 監所,有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9 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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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