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650號
SCDM,109,聲,1650,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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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竑毅


具 保 人 呂日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
度執聲沒典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日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呂日宏因被告呂竑毅犯洗錢防制法案 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109刑保字第9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 1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指定保證金20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出具現 金保證,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原 上訴字第114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10月(共5 罪)、1 年6 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 ,惟被告未如期到場,聲請人另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署至被告住所代為拘提,亦拘提無著,此有執行傳票送達證 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 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原上訴字第114 號、108 年 度上訴字第3307號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及具保人之出入監簡列表、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經逃匿無蹤,聲請 人復合法傳喚具保人應於109 年9 月21日前通知或帶同被告



到案執行,被告仍未按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追保函及具保 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附卷供參,是聲請人已通知具保人限期 將受刑人送案而無效果,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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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