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字,81年度,2號
TPHV,81,訴,2,2000031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   告 劉明輝
         (即劉維軍)
   訴訟代理人 劉立生律師
   被   告 柯敏賢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有犯過失致死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 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㈦字第九五號案件卷宗可 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 永 宜                   法 官 陳 昆 煇                   法 官 蔡 烱 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張 文 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