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意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1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意霖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警員莊昀展製作之偵 查報告1份(見偵卷第4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意霖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出手傷害告訴人, 侵害告訴人之身體法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告訴人所受傷勢之嚴重程度,兼衡被告 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 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1271號
被 告 黃意霖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意霖於民國109年8月17日18時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 段000巷00弄0號內,因細故與其胞姊黃意雯之同性伴侶何政 蓉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何政蓉左臉一巴 掌,致何政蓉受有左側臉頰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何政蓉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意霖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何政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榮林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宋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