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易字第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俊堯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635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
月30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16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蔡玉琪
書記官 李念純
通 譯 李夢茹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熊俊堯犯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熊俊堯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8年11月7日14時4分許,蘇子涵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 聯繫交易iPhone手機事宜時,熊俊堯明知並無手機可供出售 ,仍向蘇子涵佯稱須先匯款才會出貨云云,蘇子涵遂告知其 胞弟蘇志峯上情,致蘇志峯陷於錯誤,先後於108年11月12 日13時37分許,委託潘巧玲網路轉帳新臺幣(下同)3萬5,0 70元至熊俊堯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11月20日12 時49分許,委託蘇子涵網路轉帳3,302元至上述熊俊堯所有 之華南銀行帳戶。嗣蘇志峯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 上情。
㈡於109年1月16日22時許,陳妍心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交 易寵物用品事宜時,熊俊堯明知並無寵物用品可供出售,仍 向陳妍心佯稱須先匯款才會出貨云云,致陳妍心陷於錯誤, 先後於109年1月16日22時6分許,網路轉帳5,550元至熊俊堯 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月17日13時43分許, 網路轉帳6,830元至上述熊俊堯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於109 年1月17日14時50分許,網路轉帳480元至上述熊俊堯所有之
台新銀行帳戶;於109年1月21日17時22分許,網路轉帳4,000 元至上述熊俊堯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嗣陳妍心發覺受騙報 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李念純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念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