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善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92號,偵
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9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通用紙幣新臺幣壹仟元壹張,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善馨前因偽造貨幣案件,因犯罪嫌疑 不足,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 以99年度偵字第97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足據。而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000 元紙鈔1 張(號 碼:GE048612EA),經中央印製廠認定係屬偽造,有中央印 製廠鈔券鑑定報告影本1 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1,00 0 元紙鈔1 張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00 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 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200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善馨於99年間所涉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100 年1 月31日 以99年度偵字第9723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 議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0 年2 月17日以100 年度上職 議字第182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偽造通用 紙幣新臺幣1 千元1 張(保管字號:100 年度保管字第91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109 年度聲沒字第92號卷第3 頁),經中 央印製廠鑑定結果,係屬偽造之新臺幣1 千元紙鈔等節,有 中央印製廠100 年1 月10日中印發字第1000000057號函及其 附件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 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 第9723號卷第24至2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 紙幣,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自應依刑法第 200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從而,聲 請人前揭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 20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