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666號
SCDM,109,交易,666,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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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6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邱志平
被 告 黃坤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1095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坤勝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除證據另增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新竹市警察 局交通警察隊第三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本件依相關積極證據,互核相符,被告過失傷害犯行應堪認 定。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高上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0950號
  被   告 黃坤勝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6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坤勝於民國109年6月1日6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延平路357巷由北往南行駛,行經 新竹市延平路357巷與延平路東側357巷及317巷口,本應注 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 之準備,又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光線及 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之,逕自前行,適 無駕駛執照之林麗汾騎乘車號000 -000重型機車,沿新竹市 延平路東側357 巷自東往西直行,行經上開巷口,疏未注意 ,閃避不及,遭受上開自用小客車碰撞,致人車倒地,因而 受有右側足部壓傷及右側第二、三蹠骨開放性骨折、右膝人 工關節置換術後之周圍遠端股骨骨折、右側雙踝骨折、右側 跟骨骨折等傷害,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林麗汾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項 │
├──┼───────────┼───────────┤
│(一)│被告黃坤勝於警詢時供述│全部犯罪事實。 │
│ │及偵查中自白。 │ │
├──┼───────────┼───────────┤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麗汾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 │詢及偵查中證述。 │ │
├──┼───────────┼───────────┤
│(三)│道路交通故現場圖、道路│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
│ │、(二)、現場及車輛照片│ │
│ │18張、被告車輛照片17張│ │
│ │、現場監視器光碟、車輛│ │
│ │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 │
│ │汽車駕駛人、證號查詢機│ │
│ │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 │
│ │報表。 │ │
├──┼───────────┼───────────┤




│(四)│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證明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之事實。 │
└──┴───────────┴───────────┘
二、核被告黃坤勝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檢 察 官 邱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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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