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343號
SCDM,109,交易,343,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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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煙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偵字第176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煙妹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15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環北 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遇紅燈時 相之環北路1段與環北路1段269巷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 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情 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紅燈直 行,適有告訴人王妤芬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沿環北路1段269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遇綠 燈號誌直行駛入該路口時,遭被告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 闖越紅燈撞及右側車身,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股骨幹骨折 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 告訴狀(院卷第49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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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