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救字,109年度,7號
PCDA,109,救,7,202012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孟男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上列當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855 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 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本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核定准予法律扶 助,而聲請人對其是否有「拒絕攔停」有爭執,並主張「警 方係以手勢及指揮棒要求聲請人通過,故其乃依指示通行, 並無拒檢行為」,故本件就聲請人是否構成違法,尚待法院 調查釐清確認,而難謂有顯無理由之情形,爰聲請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
三、經查:
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已獲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此有該會審查表影本及專用 委任狀各1 紙在卷可稽,且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交通裁決事 件,現已由本院以109 年度交字第855 號受理,亦有本院該 案卷宗可考,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