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836號
原 告 藍璟泓
上列原告(即聲請人)於1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狀
,惟因本件有下列二、所示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二、所示事項,逾期如有未補正
或繳納者,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
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另有明
文。次按起訴,如適用交通裁決事件,則按件徵收裁判費30
0元。另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237條之5
第1項第1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觀諸原告所提之行政訴訟狀內之主旨欄所載:「為
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第 C00000000號罰違規
,故向貴鈞院提出行政訴訟乙事。」後,本院乃於 109年12
月10日向被告機關電詢前述原告所提之違規舉發通知單是否
已開立裁決書,隨後,被告機關承辦人即傳真108年11月1日
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暨送達證書到院供參。則倘如原告起訴之真意,係欲撤銷上
揭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8年11月1日新北裁催字第48
-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而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者,原告即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 1項準用第
236條、第105條規定來狀表明:(一)原告之姓名及其住居
所(應為:原告藍璟泓,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1樓之7 )。(二)被告、機關地址(應為:被告新北市政
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設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2樓)
、代表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應為:李忠台,住同被告址)
。(三)起訴之聲明(應為:原處分撤銷)、訴訟標的(應
明確記載所欲撤銷之裁決書日期及字號為何),上開補正書
狀,原告除應簽名或蓋章及另提出繕本或影本 1份,並應檢
送所欲撤銷之裁決書影本;此外,併應繳納起訴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 300元。茲命原告就上開之事項,即關於原告起訴
真意之部分,予以自行注意確認後,依本裁定遵期補正並繳
納裁判費。
三、另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 2項定有明
文。經查,本院依職權查詢原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後,知悉原告因竊盜案件,於108年3月19日入法務
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嗣於109年 5月7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則台端至今究竟有無收到被告108年11月1日新
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如有收到,又係於何時收受或從他人處取得上揭新北市政府
交通事件裁決處108年11月1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請一併來狀陳報,如有收受
該裁決書之相關證據資料,得併檢送到院供參,以利本院審
查,特並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