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荷茂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該紙支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30 號公 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 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30 號公 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1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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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5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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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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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作金庫商│合作金庫商│105年11月22 │5,730元 │AZ5539875 │ │
│ │業銀行二重│業銀行二重│日 │ │ │ │
│ │分行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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