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69號
PCDV,109,重訴,469,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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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原   告 李涵  
訴訟代理人 張慶祥 
被   告 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終止及塗銷地上權之系爭土地係坐落於新北市林口區,是依 前開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 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不安之狀態, 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而被告拒絕塗銷系爭抵 押權登記。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存在,此一法律 關係存在即陷於存否不明確,並致原告有遭被告行使系爭抵 押權之虞,而此危險狀態可由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是原告提 起本件確認之訴,應認有確認利益存在。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 不動產)所有人,因原告於民國105 年間欲向被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600 萬元,故於105 年3 月2 日以系爭不動產為 被告設定擔保債權相同之系爭抵押權,並將系爭不動產信託 登記與被告。然事後被告拒不交付借款,系爭抵押權存續期 間已於107 年2 月25日屆滿,因被告未將借款款項交付,兩



造間並無消費借貸債權存在,依從屬性原則,系爭抵押權亦 不存在,而系爭抵押權登記對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有所 妨害。為此,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第247 條規定 ,擇一請求為有利判決,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原告於105 年間欲向被告 借款,由原告以系爭不動產為被告設定系爭抵押權並為信託 登記,惟被告迄未交付借款等語,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 、建物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3頁),並有新 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新北板地籍字第1096016645號函及附件 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242 頁),核與其所述相符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 條第1 項,應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以擔保之 債權存在為前提,倘擔保債權並未發生,抵押權即失所附麗 ,縱有抵押權登記,亦屬無效,抵押人得請求塗銷。(最高 法院103 年台上字第393 號判決參照)。查本件原告為系爭 不動產真正所有人,且系爭抵押權業因擔保債權不存在而無 效,業如前述,則系爭抵押權登記存在顯已阻礙原告對系爭 不動產所有權之圓滿行使,是原告本於所有人地位,依民法 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亦屬有據。 又原告擇一請求為其有利之判決,則其另依民法第247 條請 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即無再行審究之必要,附此敘 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抵押權因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而無效,且被告 迄未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已妨害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 之圓滿行使,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 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訴請被告塗銷系爭 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
┌──────────────────────────┬────────────────────┐
│土地標示 │抵押權設定內容 │
├──────────────────┬───────┼────────────────────┤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105年3月2日 │
├──────────────────┼───────┤登記字號:板登字第32190號 │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00000分之33 │權利人: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 │債權額比例:全部 │
├──────────────────┴───────┤擔保債權額總金額:新臺幣600萬元 │
建物標示 │清償日期:107年2月25日 │
├───┬────────────────┬─────┤利息(率):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計算 │
│ 建號 │建物門牌 │ 權利範圍 │遲延利息(率):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計付 │
├───┼────────────────┼─────┤違約金:每逾一日每萬元以新臺幣30元加計 │
│12731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6│ 全部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涵,全部 │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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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