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01號
PCDV,109,重訴,401,2020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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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白秀女

訴訟代理人  李東錦
被 上訴人  陳育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白秀女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
;上訴人李東錦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804,176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分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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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