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送達代收人 蘇鈺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嘉志、徐美麗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
訟標的價金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333,33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58,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