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603號
PCDV,109,訴,3603,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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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03號

原   告 李妮臻 


被   告 曾永錄 

法定代理人 曾威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 年11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2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1 紙及答詢表3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41頁) ,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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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