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62號
原 告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倫
訴訟代理人 游雙謙
被 告 榮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2 月17日上午9 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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