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930號
TYDV,106,司促,17930,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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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930號
債 權 人 楊永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秀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AB0000000 號支票於106 年4 月18日為付款提示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提出連秀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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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