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夫妻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020號
PCDV,109,訴,3020,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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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20號
原   告 陳怡秀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陳依君律師
被   告 陳韋誠
      謝宜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張家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夫妻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575 號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韋誠謝宜臻(以下合則稱 被告,分則以姓名稱之)為夫妻關係,原告前於民國108 年 9 月間起訴請求陳韋誠塗銷預告登記及返還不當得利等,經 鈞院以108 年度重訴字第504 號民事判決陳韋誠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290 萬元。詎陳韋誠於上開案件審理時,竟 為脫免其責任,於108 年9 月25至27日,將其名下所有之3 間不動產(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6 樓 之4 、新北市○○區○○路00號2 樓、新北市○○○區○○ 路000 巷0 號),以夫妻贈與方式移轉登記予謝宜臻,顯有 脫產詐害原告債權之事實。而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 分之116 )及同段16 87 建號建 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權利範 圍全部,以下合稱系爭房地)於108 年9 月16日以贈與為原 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108 年9 月2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 權行為;謝宜臻並應塗銷上開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回復 所有權登記予陳韋誠所有等語,惟被告則否認對於原告有何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之債務存在。而原告另案以母 親林金葉生前盜領原告郵局及彰化銀行款6,394,795 元,並 將其中290 萬元轉存或匯至陳韋誠帳戶,而起訴先位聲明請 求陳韋誠於繼承林金葉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6,894,795 元 ,如先位聲明無理由,則備位聲明請求陳韋誠返還不當得利 290 萬元,經本院以108 年度重訴字第504 號判決陳韋誠



給付原告290 萬元及利息,並駁回先位聲明部分,現上訴由 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重上字第575 號案件審理中。又民 法第244 條所規定之債權人撤銷權,以其債權於債務人為詐 害行為,業已存在者為限。故系爭債權存在與否,為本件原 告主張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贈與行為之前提法律關係,應 以另案訴訟之審理結果為據,為免裁判兩歧,故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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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