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墊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929號
PCDV,109,訴,2929,202012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9號
原   告 邱羅火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被   告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猷傑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設立於高雄市○○區○○里 ○○○巷0 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6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規定,兩造未有其他特別約定 之情形下,即應回歸「以原就被」之原則,由被告之主事務 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本件 應由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 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1/1頁


參考資料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