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50號
上 訴 人 柯中二
被 上訴人 王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
度訴字第23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