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350號
PCDV,109,訴,2350,2020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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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50號
上 訴 人 柯中二 
被 上訴人 王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
度訴字第23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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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