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13號
PCDV,109,訴,2013,202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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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1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文財
被   告 新銳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賴建
被   告 陳怡蒨
      李重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賴建勳」記載,應更正為「賴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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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銳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