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984號
PCDV,109,訴,1984,2020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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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84號
原   告 何蜀西 
訴訟代理人 陳煙梅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被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訴訟代理人 林昭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頁第六行,關於「5%」之記載,應更正為「2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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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