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84號
原 告 何蜀西
訴訟代理人 陳煙梅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被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訴訟代理人 林昭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頁第六行,關於「5%」之記載,應更正為「2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