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7號
上 訴 人 王昭文
被上訴人 張健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737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