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65號
PCDV,109,補,2365,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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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65號
原   告 希臘商優凡尼卡斯塔沃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GIOUVANIKAS PANAGIOTIS
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律師
      尹景宣律師
      李德萱律師
被   告 峻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9 萬841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萬5,360 元(壹拾捌萬伍仟參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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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希臘商優凡尼卡斯塔沃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