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50號
PCDV,109,補,2350,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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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50號
聲 請 人 李葉麗雲
代 理 人 張宇馨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尚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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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