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45號
PCDV,109,補,2345,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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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45號
原   告 單立平 
被   告 楊春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2,7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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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