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33號
PCDV,109,補,2333,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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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33號
原   告 朱宏輝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清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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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