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33號
原 告 朱宏輝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清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