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20號
原 告 邱怡涵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陸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656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