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20號
PCDV,109,補,2320,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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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20號
原   告 邱怡涵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陸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656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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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