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97號
PCDV,109,補,2297,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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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97號
原   告 寶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蘭 
被   告 宏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秀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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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